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
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本的要求有所抵制。
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4月26
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激愤。
5月1
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
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
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
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本提出的条件,25
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1在山东,
本不仅得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政府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外国等许诺。
2在南满,
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3在东蒙,
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4汉冶萍公司可与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本以外的外资。5在福建,中国政府答应不许外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
《民四条约》的签订,使本侵略势力在满蒙、山东得到巩固和扩展,在华中华南也有所增进。这也算是在幕后一手本陆军部参谋次长田中义一少将于1915年10月晋升中将的功勋之一。